苏州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苏州位于长江下游,太湖之滨,鱼米之乡,面积8488平方公里。下辖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县,吴江六县市,人口575万。其为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全年平均气温15-17度,1月最低气温-9.4度,7、8月份最高气温达38.6度;全年平均降水量偏高,近1076.2毫米,无霜期在230天左右。苏州全市地势低平,平原占总面积的54%,平均海拔4米左右,东南部地势低洼,西南部多小山丘。吴县穹窿山主峰高351.7米,为全市最高点。境内河流纵横,湖泊众多,京杭运河贯通南北,望虞河、娄江、太浦河等连接东西,阳澄湖、昆承湖、淀山湖等散布其间,太湖水面90%左右在苏州市境内,全市水面占总面积的42.5%,是著名的江南水乡。苏州古城内现有河道35公里、桥梁168座,被誉为”东方威尼斯”。苏州园林甲天下,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在中国四大名园中,苏州就占有两席(拙政园、留园)。“吴中第一名胜”虎丘,2500多年的历史形成的深厚的文化积淀,成为游客来苏州旅游的必游之地。而唐朝诗人张继的一首《枫桥夜泊》,使古今游客都要来枫桥,闻寒山寺的钟声。景观:苏州,拙政园,网师园,狮子林,留园,沧浪亭,怡园枫桥,寒山寺